齐鲁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齐鲁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学校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作出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学校处置资产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未经审批严禁处置资产。其中: (一)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还需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1、含土地使用权; 2、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对外投资(含股权); 4、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5、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二)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处置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处置,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要求: (一)固定资产报废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二)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完整的,其配件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都要齐全,凡配件不齐全的均不予报废销帐,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如发现擅自拆卸部件的,要按照齐鲁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三)为了维护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的完整性,不办理整机报废留用的工作。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由使用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并在提交《齐鲁师范学院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中注明留用零配件情况。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在回收和处理小组的监督下拆出留用,拆卸的零配件同时建账管理。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按照《齐鲁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后再进行报废程序。 (五)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需上报省教育厅审批时,资产使用单位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方法: (一)报废资产处置,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一般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议价前应对拟报废资产进行初步评估。 (二)询价、招标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会同审计处、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实施。 (三)询价前应在公开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心要时可组织现场勘查。在询价活动中,参与竞买的合法企业应三家以上(含三家),以最高价确定竞买人,确保报废处置资产获得最高经济效益。 (四)买卖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办理交接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有关资料归档,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一)报废处置申请。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齐鲁师范学院资产处置申请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包括申请报废资产编号、资产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购置年月、帐面原值和报废原因、情况说明等内容,并提交申请报废资产的相关技术资料、证明、鉴定意见等。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提报的处置材料进行审核,认真填写处理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人员或者第三方进行拟处置资产的评估。 (三)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形成《会议记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组织招标或议价。 (四)使用单位在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废固定资产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并递交相关文件。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上交的报废资产,要逐一进行实物核对,进行统一处理。 (六)资产报废过程中形成的处置申请、会议纪要、信息公告、资产评估、报价处置、财务入账等材料文档和技术资料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第九条 调拨、捐赠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凭《齐鲁师范学院资产处置申请报告》、《齐鲁师范学院捐(受)赠资产审批表》、《会议纪要》、资产交接证明办理资产销账相关手续;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按照报废议价程序办理,均应做好资料留存。 第十条 擅自处置或越权处理学校固定资产者,学校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令其对处置学校固定资产进行赔偿。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不含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其处置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取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学校,不上缴国库,由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除此之外的资产处置收益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事项完成后,学校财务处要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上级批准文件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并及时在“高校固定资产系统”中审核处置信息,确保资产信息动态化管理,实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卡相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