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文件
齐鲁师院办字〔2014〕6号
关于办公用房清查和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文件)文件要求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进行清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办公用房配置范围
(一)机关部处室、群团组织、直属单位、教辅单位、教学科研单位。
(二)具有管理职责、需要坐班、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和学校批准离岗学习、访学等半年以下的人员。有固定工作场所的一线工作人员不再此列,如前台财务人员、图书管理员、实验员、后勤部门工勤人员等。
(三)未担任行政职务的二级、三级教授。
二、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用房配置
1.房间使用面积
处级干部12㎡/人、科级及一般工作人员人员6㎡/人。各部门、单位调配后的办公室用房总面积向上浮动不超过标准面积的30%。
2.房屋配备标准
(1)未担任行政职务的二级教授,在所在学院办公区附近配置办公室,一人一间。
(2)未担任行政职务的三级教授,在所在学院办公区附近配置办公室,两人一间。
(3)在两校区都有日常工作的处级部门,确定一个主办公校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该校区办公室用房按照学院配置标准配置,另一校区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数量配置1—2间综合办公室。科级单位只在主办公校区按标准配置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配置标准
1.教学单位(继续教育学院除外)
会议室(2-3间办公室面积)、档案室(1间办公室面积)、储藏室(按现有分配)、学生会工作室(1间办公室面积)。
2.非教学单位
目前有档案室、资料室的维持现状。尚无档案室,但有档案管理职能(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且档案数量较大,不能按年度上缴学校档案室的部门,配备档案室(本次办公用房调整暂不安排)。
3.其他用房
(1)章丘校区设夜间值班室。根据值班人数,在每个办公区设置夜间值班室,4人一间。
(2)在历下校区教学楼设置公共课教师休息室1间。
三、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科学安排所属人员的办公场所。调整结束后,将具体安排情况报学校办公用房清查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办公室用房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严格按照学校配置面积和房屋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或内部调整时,须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本次办公用房的清查、调整,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校纪委的监督下对标准配置面积、实际配置面积、具体安排及用途等情况进行公示。
(四)学校将在每学年开学初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是否违犯学校纪律的一项重要指标。对违反使用规定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将作出严肃处理。
(五)本次办公用房的调整工作将于4月16日前结束,调整后的多余房间,请于4月21日前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校产科。
附:办公用房调整情况汇总表
院长办公室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