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师范学院仪器设备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履约验收工作,保障仪器设备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及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学校对招标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履行招标采购合同,对提供货物的情况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招标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 采购项目的履约和验收
第四条 采购合同是采购项目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适用合同法。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符合招标采购政策,通过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始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条 采购合同双方均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应由双方按照有关法规协商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七条 采购项目中仪器设备的履约验收工作由学校国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八条 中标、成交金额500万元以上或者复杂、特殊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和要求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一)成立验收小组
1.自行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有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实验管理中心、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验收小组;需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由采购履约验收办公室负责与其签订委托书,由受托代理机构邀请专家与学校代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原则上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2.验收小组成员应由熟悉该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掌握采购该设备技术要求的人员(专家)、使用单位人员、采购项目有关人员或受托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等组成。大型或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
3.前期参与设备采购项目论证、评审的专家及采购人代表不能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设备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委派工作人员对履约验收工作实施监督。(这条是否还需要纪委监督)
4.可邀请参加该招标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二)验收流程
1、到货与接收
(1)仪器设备的供货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必须督促供应商按期供货。
(2)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接收与安装配合工作。
(3)内外包装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损坏情况,包装箱上标志、名称、型号是否与采购的品牌相同。
2、开箱检查,将开箱资料全部留存归档。
(1)查看设备的铭牌标识。 a)制造厂家;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或标记; d)主要技术参数 e)额定电压(V)、额定频率(HZ)、输入电流(A); f)商品出厂日期和编号; g)商标标注。
(2)检查包装箱内应随带资料是否齐全。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d)保修卡; e)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
(3)检查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破损,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发现问题时,应拍照留据。
(三)数量验收与初检
1、数量验收应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分类和数量,并逐件清点核对,清点时必须有人在场。
2、对于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在外商技术人员或供应商人员在场时,共同开箱清点。
3、清点时应仔细核查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编号与合同、装箱单是否一致。
4、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以备必要时向厂家索赔。
(四)仪器设备安装调试
1、供货合同签订后,按照仪器设备对环境要求,使用单位需做好装机前的准备工作。如安装使用场所的水、电、地基等。
2、到货仪器设备安装由使用单位协助供应商完成。
3、设备安装完毕,项目责任人及设备操作人员按合同、仪器设备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设备各项功能及指标进行试验及检查,检查其性能指标是否与说明书相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并予记录,准备提供给验收小组。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给供应商解决。
(五)申请验收
设备仪器在正常运行后,使用单位根据测试的结果提出验收,填写《齐鲁师范学院采购仪器设备验收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连同采购合同原件及申请表中涉及的其他需要提交的原始材料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
(六)招标方式采购仪器设备现场验收
验收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和验收工作小组负责把关。验收内容应依据采购合同进行验收。
1、现场验收内容:
(1)仪器设备的验收,必须严格依照采购合同与补充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增加采购合同与补充合同内容规定以外的其他的验收内容或标准。
(2)项目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仪器设备说明书,进行各种参数及其性能指标的测试,是否与说明书相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3)验收小组验收项目是否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4)质量验收时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记录,若发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规定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家派员检修等
(5)对仪器设备的验收需有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应审核其资质。
(七)验收结果及处理
1、验收结束后,验收报告必须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项目使用人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据实记载并说明理由。签字且未注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无不同意见。拒不签字且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验收结果。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作为验收报告附件。
2、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反合同条款的、不能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仪器设备,验收小组将结果定为不合格。由使用单位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供货商提出处理方案。
3、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属进口货物的一式六份),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使用单位、财务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学校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各一份。
4、验收资料归档
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须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项目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5、学校审计处、纪委监察室按各自职责履行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在履约验收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在验收过程中,供需双方如果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合同有约定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采购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是申请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必备资料。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或使用部门)凭《齐鲁师范学院采购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附件2)、《采购合同》等及时向学校财务处申请办理采购资金结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学校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费用在采购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因采购项目验收发生的委托代理机构验收服务费、质量检测机构检验费、邀请技术专家及相关人员劳务费等费用应作为履约验收工作专项经费列支,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或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齐鲁师范学院采购仪器设备验收申请表
单位(部门): 项目(合同)编号: 包号: 项目名称: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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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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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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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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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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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到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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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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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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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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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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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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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点情况 |
设备到货的外包装是否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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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数量和附件是否与合同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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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如有变更,是否得到批准 |
(如有变更,需提交批准文件) |
开箱、随机资料是否完备 |
(需提供开箱资料、装箱、保修单等) |
机身号码和出厂日期是否与包装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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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调试情况 |
(提供安装调试记录及双方签字移交文件) |
性能指标、参数是否达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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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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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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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意见 |
是否同意验收: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
是否同意验收:
确定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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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齐鲁师范学院采购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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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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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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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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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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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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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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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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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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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情况(由使用单位填写,可另附) |
验收项目(外观、数量、质量等) |
记 录 |
说 明 |
1.仪器设备完好程度(有无损伤、损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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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备件是否齐全(列出清单、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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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与合同不相符的需提供补充协议及生产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使用单位的确认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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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仪器设备性能及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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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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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质量证明文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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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售后服务承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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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全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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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它(以上未注明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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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意见 |
验收结论:
验收成员(需三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供应商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
验收小组意见 |
小组成员单位 |
姓 名 |
职务或职称 |
签 字 |
是否同意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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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验收结论: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
网上商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收货单位: |
供应商: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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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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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供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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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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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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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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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的规格、型号及其他内容是否相符(与合同不相符的需提供补充协议及生产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项目负责单位的确认情况说明): |
货物质量: |
安装调试: |
试运行情况: |
项目负责单位验收意见:
项目负责单位验收成员(需三人)签字:
项目负责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供应商意见:
负责人签字 : 公 章 年 月 日 |
注:《网上商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一式肆份。国有资产管理处贰份、财务处壹份、成交供应商壹份。本表仅限网上商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填写。收货单位填写后递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办公室(联系电话66778306,联系人: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