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以达到挖掘潜力、节约经费、提高使用效益的目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范围
1.以下公共教学行政设备的维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维修并支出维修费用:学校公共会议室、报告厅、校园广播、礼堂、公共电梯、校园监控、公共机房、教学楼等配置的公共仪器设备。
2.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运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检费列设备的维修由后勤处负责。
3.其他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及公共教室内设备的维修工作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自行承担,维修费列各部门经费。
第二条 凡用于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所得收入须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上缴学校,否则,该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及维修费由使用部门自行承担,不列支维修经费。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
1.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该仪器设备的采购部门负责联系维修厂商保修。
2.已出保修期的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使用部门负责维修;如果部门自行维修有困难,可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科,由设备科协助联系维修厂商或人员进行维修。
3.属于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执行《齐鲁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再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4.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填写《齐鲁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及时报修,属于各部门负责维修的,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维修;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维修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维修。仪器设备维修后,设备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并存档。
第五条 使用部门职责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的职责,各部门应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同时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弥补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不足,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六条 维修更换的仪器设备零配件应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所得残值上缴学校。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使用部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及维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齐鲁师范学院仪器设备(家具)维修申请单
申请单位(盖章): 报修人: 电话:
序号 |
资产编号 |
设备(家具)名称、型号 |
故障现象 |
存放地点 |
使用人 |
预计维修方案 |
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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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合计 |
元 |
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附): |
申请单位 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设备科(校产科)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国资处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院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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